23 小明透過不肖業者偽造文書申請外籍看護,①在小明認錯後,檢方給予緩起訴,並令其繳交 5 萬元公益金。不過,②高等法院檢察署(現為高等檢察署)撤銷該緩起訴,將全案發回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地方檢察署)再議。③地檢署經調查,考量小明已認罪且停止僱用看護,故仍維持緩起訴處分。小明表示④感謝法官體諒,尊重法官判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相關法規,上文那一部分敘述錯誤?
(A)①
(B)②
(C)③
(D)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96), B(1843), C(570), D(6563), E(0) #530669
統計: A(796), B(1843), C(570), D(6563), E(0) #530669
詳解 (共 10 筆)
#772798
(A)① 對----『緩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
(B)② 對----『撤銷緩起訴』是上級檢察署檢察官的職權
(C)③ 對---- 地檢署『經調查仍維持緩起訴處分』仍然是地檢署檢察官的職權
(D)④ 錯----『緩起訴』如 2F所言,案件尚未進入起訴階段 (偵察→起訴→審判→執行)
283
1
#1122747
這算考很細了,「告訴人」不服「被告」被緩起訴,就是提起「再議」;相反地,「被告」緩起訴被撤銷的救濟也是「再議」。
刑事訴訟法 第 256-1 條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
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256-1 條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
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66
2
#776256
在整條題目裡法官都沒做事 感謝法官要做啥 當然D
42
1
#4784970

17
1
#926300
2應該是有問題的 , 因為再議權力在上級檢察署 , 若撤銷發回 , 依刑訴第258條 , 結果是命令繼續偵查或起訴 , 而不是題幹中所述的再議 !!
17
5
#1354609
結局就看緩起訴的時間多久,1~3年,在這期間如果不安份,就繼續起訴,可能會被判刑這樣
17
1
#1335125
罪則唯輕不起訴
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