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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憲法法庭對於違憲政黨之審理,可以採取下列何種決定?
(A)警告
(B)禁止政黨推舉各類選舉候選人
(C)解散
(D)停止政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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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靜的 國三下 (2013/10/25)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時嶺 小六下 (2019/05/20)

憲增 5

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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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升職考一次過 高三上 (2020/04/29)

法規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已廢止由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憲法訴訟法 取代)

第 19 條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

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前項聲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機關及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被聲請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

    居所,及其與政黨之關係。

三、請求解散政黨之意旨。

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五、年、月、日。

8F
shuweichang 大三下 (2021/09/12)

憲法訴訟法

第 77 條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第 78 條

前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二、被聲請解散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聲請解散政黨之意旨。

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五、關係文件及件數。

第 80 條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23 憲法法庭對於違憲政黨之審理,可以採取下列何種決定? (A)警告 (B)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