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下,法院原則上扮演公正第三人,於必要時才會依其法定權限,介入案件之調查。此種訴訟原則為下列何者?
(A)自由心證主義
(B)法定證據主義
(C)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D)當事人進行主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4), B(890), C(5918), D(1539), E(0) #526623
統計: A(424), B(890), C(5918), D(1539), E(0) #526623
詳解 (共 10 筆)
#768391
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其重點在於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的舉證責任,法庭的證據調查活動,是由當事人來主導,法院只在事實真相有待澄清,或者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以及被告重大利益時,才發動職權調查證據。
137
0
#2555608
Shou Ying Hon 大二上 (2016/12/28)
A.自由心證主義:法院對於證據的證明程度,有自由判斷之權,即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的強弱,由法院自由認定之
B.法定證據主義:證據證明力之強弱由法律予以規定,法院受法規拘束,不得由法官自由之意思而為判斷。
D.當事人主義:當事人主導訴訟程序,在過程中原則不許公權力的介入,亦即全部訴訟程序之進行或終止完全交由當事人決定。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900
69
1
#768448
在各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有關審理案件的原則,大致上可分為「職權主義」及「當事人主義」。
依照「職權主義」的安排,各項刑事程序原則上由國家機關來控制,例如,在偵查階段是由檢察官主導各種程序,犯罪嫌疑人只是被調查的對象,並沒有和檢察官平等的地位,而在審判階段,各項證據是由法官主動調查,不像民事訴訟是由當事人各自主張證據,再由法官居中判斷事實的真相。
「當事人主義」是指刑事程序原則上由當事人主導進行,因此,偵查階段是由檢察官和犯罪嫌疑人各自搜集有利的證據,檢察官並沒有優於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決定強制處分的權限則在法官手上。
司法院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是指日後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朝向「當事人主義」的方向修正。
當時的法務部部長葉金鳳向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建議,在司法院推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前,加上「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等字樣。
41
2
#950111
就刑事訴訟制度發展而言,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雖係世界潮流趨勢,惟全世界目前並無一個國家採行純粹百分之百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是以司法院依據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有關改革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所研採之制度,與美國式所採陪審制-法官無職權調查證據義務,近乎百分之百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不同;又雖與日本同採法官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但因我國不仿日本之「起訴狀一本主義」,而係採「卷證併送」制度,是以我國所採之制度,當事人進行精神雖比「職權主義」強些,但仍不及日本之制度。司法院之所以為此設計,出發點係針對吾國國情需要與人民的立場。簡言之,新制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有關證據調查將由法官「應依職權」進行之規定,改為原則上由當事人即檢察官、被告(或辯護律師)主導,法官則以仲裁者的角色居中裁判,原則上不再主導調查證據,只例外基於公平正義考量、發現真實必要之情形下,才依職權調查證據。如此之訴訟制度,因尚保留部分「職權主義」精神,司法院稱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參考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188
33
0
#922025
自由心證主義:法院對於證據的證明程度,有自由判斷之權,即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的強弱,由法院自由認定之
28
0
#993495
(B)證據證明力之強弱,由法律規定,法院受法律拘束,不得由法官之自由意思而為判斷
2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