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政府於都市更新區內土地實施權利變換完成後,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與應分配面積有差異時, 應以何標準計算應繳納或補償之差額價金?
(A)按評價基準日評定更新後權利價值
(B)應以開發成本計算
(C)應按權利變換後分配之不動產權利總價值
(D)按不動產市場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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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17), C(127), D(20), E(0) #1508761
統計: A(227), B(17), C(127), D(20), E(0) #1508761
詳解 (共 5 筆)
#3701878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30條
權利變換完成後,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與應分配面積有差異時,應按評價基準日評定更新後權利價值,計算應繳納或補償之差額價金。
前項差額價金,由實施者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應於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或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或代管機關應於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領取,並準用第十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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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4547
條次已變更
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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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3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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