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受益之第三人對債務人不得直接請求履行
(B)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
(C)債務人不得援引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D)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僅得作為買賣契約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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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009), C(122), D(58), E(0) #404425

詳解 (共 5 筆)

#592942

第268條(第三人負擔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69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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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099
(D)不一定就是買賣的附款!!
第三人利益契約,並非是獨立的契約類型,而是於任何契約均得為此第三人利益之約定,可稱之為契約之「附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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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5158
(A)(B)第269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共 1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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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1047

(D)
第三人利益契約,
→為 契約之附款
→非 獨立的契約類型,於任何契約 均 得 為 第三人利益 之約定。
ex離婚協議 約定 將某財產 移轉給 第三人,並 使 該第三人 對義務人 有 直接給付請求權。
資料取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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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043
D的法源依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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