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基本生活費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①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
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②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每 2 年
定期檢討 ③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指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平均數百分之六十
④當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超過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
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即可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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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40), C(139), D(28), E(0) #2064697
統計: A(205), B(40), C(139), D(28), E(0) #2064697
詳解 (共 5 筆)
#3700785
第4條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不得加以課稅。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
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
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
資料。
「基本生活費差額」依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171,000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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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869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前項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因此①②正確
③應改為中位數,而非平均數
④應改為「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人數(或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而非單單「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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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6242
選項3錯在平均數,應為中位數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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