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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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有關警械使用之程序及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使用前應表明身分,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B)使用時應注意比例原則,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部位
(C)使用後應先將現場受傷民眾立即通報救護或送醫,全案處理完畢後再將使用情形以書面層報該管長官
(D)使用槍械致人傷亡時,所屬警察機關應立即指派專人協助用槍人涉訟法律扶助,並提供心理諮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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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4/06/21):

x(C) 使用後應先將現場受傷民眾立即通報救護或送醫,全案x處理x完畢x後再將使用情形以書面層報該管長官→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10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23 有關警械使用之程序及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使用前應表明身分,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B) 使用時應注意比例原則,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部位

 (D) 使用槍械致人傷亡時,所屬警察機關應立即指派專人協助用槍人涉訟法律扶助,並提供心理諮商輔導

八、警察人員用槍致人傷亡時,所屬警察機關應立即辦理下列事項:

(一)通知受傷或死亡者之家屬或指定之親友。

(二)成立處理小組進行事實調查及用槍適法性之審查。

(三)指派專人協助警察人員涉訟法律輔助,並提供心理諮商輔導。

(四)依法進行賠償或補償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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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 高三下 (2024/06/26):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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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有關警械使用之程序及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使用前應表明身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