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某甲所有土地之申報地價總額,超過當地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之地價稅稅率 為何?
(A)千分之三十五
(B)千分之四十五
(C)千分之二十五
(D)千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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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67), C(2029), D(248), E(0) #505909

詳解 (共 2 筆)

#925068
土地稅法 第 16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
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
    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
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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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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