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某 17 歲少年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門窗等安全設備之工具,受到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裁罰。 該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下列何者對少年加以管教?
(A)法定代理人
(B)教誨師
(C)公設辯護人
(D)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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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22), B(76), C(11), D(33), E(0) #2353393

詳解 (共 4 筆)

#433080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 條


I.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    題目中為17歲

二、滿70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II. 前項第1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加以管教

 

III. 第1項第3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0 條

(轉嫁罰)

 

未滿18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疏於管教監護,致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除依前2條規定處理外,按其違反本法之行為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但其罰以罰鍰申誡為限

 

 

 

以該題來講,


題目中為17歲少年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符合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0 條,因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疏於管教監護法定代理人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造、賣、輸、帶或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器械者。


(查禁物)


II.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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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6690

社維法 第 9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
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
加以管教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
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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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1858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三條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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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8439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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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26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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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故 本 題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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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63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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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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