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認為異議有理由→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1﹞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2﹞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3﹞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23.23 根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 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倘若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當:(A)即刻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B)即刻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C)即刻移送該管法院處置(D)繼續執行行為
23 根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