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乙為採分別財產制的配偶。甲死亡時留下新臺幣(下同)540 萬元,以遺囑全部遺贈給其好 友,甲除配偶乙之外,尚有父丙、姊丁、妹戊在世。丙合法拋棄對甲之繼承。戊就甲之遺產有特留分額為多少?
(A) 45 萬元
(B) 90 萬元
(C) 135 萬元
(D) 1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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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8), B(347), C(212), D(52), E(0) #2129513

詳解 (共 4 筆)

#4101826
甲乙雖為分別財產制,但乙如無喪失其繼承權及拋棄其繼承權情事,依然得依1138、1144特留份繼承。

依1144條規定:...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故乙之應繼分為1/2,540萬*1/2=270萬
丁戊之應繼分就剩餘270萬均分=135萬/人

再依1223條,配偶之特留份為1/2; 兄弟姊妹之特留份為1/3

乙:270萬*1/2=135萬
丁:135萬*1/3=45萬
戊:135萬*1/3=4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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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4517
妹妹之應繼分財產=540萬*1/2(兄弟姊妹之應繼分)*1/2(姐妹有二人)=135萬
兄弟姐妹之特留分為1/3
135萬*1/3=4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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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2409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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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8628
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共 4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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