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乙夫妻育有丙、丁二子及戊女。丙與己女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庚,戊女未婚生下一子辛。多年 後甲死亡,而戊早於甲死亡,丙則拋棄繼承。設甲留有遺產 900 萬元,則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
(A)乙、丁、庚各繼承 300 萬元
(B)乙、丁、辛各繼承 300 萬元
(C)乙、丁各繼承 450 萬元
(D)乙、丁、庚、辛各繼承 22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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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 B(2846), C(472), D(470), E(0) #2526127

詳解 (共 10 筆)

#5093906

戊早於甲死亡,依據民 1140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由辛代位繼承,丙拋棄繼承,民 1176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所以由乙丁辛繼承。依民 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故900 萬元由乙丁辛各繼承三分之一,為300 萬元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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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8198
民法第1176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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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6349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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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992
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 代位繼承
民法 第1140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補充) 喪失繼承權
民法 第1145條1項: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應繼承人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民法 第1145條2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其繼承權不喪失


2. 再轉繼承
繼承人如果比被繼承人晚死亡的情況繼承人(被再轉繼承人)死亡已先取得繼承權。因為在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時,人已經不在了,所以他的部分就要由他的繼承人(再轉繼承人)來取代。


3. 拋棄繼承
民法 第1176條1項: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如題,丙拋棄繼承權,則不屬於代位繼承的情形,丙的應繼分會歸給其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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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638
繼承順位: 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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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416
戊早於甲死亡,依據民 1140 第一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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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7854
簡單來說 拋棄的話,自己的小孩也沒得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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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6203
依民法第 1138 條繼承順序及第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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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0975

*甲死亡時,若無其他變數,則900$萬由乙、丙、丁、戊均分。


*戊先於甲死亡,其子辛可代位繼承。

*丙拋棄繼承,其對甲遺產之應繼分,歸於其他繼承人。

*綜上所述,可知甲之遺產900萬元,
由乙、丁、辛均分,即各繼承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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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857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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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42652
未解鎖
依據民 1140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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