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之買賣因A車有瑕疵,而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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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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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A車滅失可歸責於甲,甲之解除權消滅
23 甲出賣且移轉其所有之 A 車所有權於乙,且乙已支付甲價金。乙嗣後發現 A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