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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甲向乙購買 A 屋交付並移轉登記後之第 3 年,甲才發現 A 屋為海砂屋,而乙於出賣及交付時亦不知此事, 甲得向乙為下列何種主張?
(A)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B)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C)不當得利
(D)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Sarah 高三下 (2015/06/26)
23 甲向乙購買 A 屋交付並移轉登記後之第 3 年,甲才發現 A 屋為海砂屋,而乙於出賣及交付時亦不知此事, 甲得向乙為下列何種主張?所謂「物之瑕疵擔保」係指物之出賣人,需從買賣標的物本身之瑕疵,負無過失之瑕疵擔保責任不.....看完整詳解
19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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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F
21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6/02)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屬(法定無過失責任)亦即不論該物之瑕疵是否可歸責於出賣人,出賣人均需擔保該物品於「交付時」是無瑕疵的狀態。
例外:
民法第351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按民法第227條所謂之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提出之給付,不合債之本旨而言,又分為

(一)加害給付:
債務人之給付不但有瑕疵,且因瑕疵致債權人遭受損害。
(二)瑕疵給付:
債務人給付之數量或品質不符。



如瑕疵發生在契約成立後,最高法院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完全給付責任(自由競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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