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現年 60 歲,因車禍受傷,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甲應最先向下列何者請求扶養?
(A)甲之 35 歲之女兒
(B)甲之 10 歲之孫女
(C)甲之 85 歲之母親
(D)甲之 65 歲之姊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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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41), B(23), C(73), D(15), E(0) #820917
統計: A(4341), B(23), C(73), D(15), E(0) #820917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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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6 條 (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I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II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III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一、民法第1116條(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情境: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無法扶養所有需要被扶養的人,那麼應該先扶養誰?
原則:當有多人享有受扶養權利,而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扶養他們全體時,我們需要依照法定的順序來決定誰該優先被扶養。順序如下:首先是直系血親的尊親屬,然後是直系血親的卑親屬,接著是家屬,其後是兄弟姊妹,然後是家長,接著是夫妻的父母,最後是子婦和女婿。
例外:在同一直系親屬中,親等較近的人應優先被扶養。如果有多個受扶養權利的人親等相同,則應根據他們的需要情況,適當地給予扶養。
I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II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III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一、民法第1116條(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情境: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無法扶養所有需要被扶養的人,那麼應該先扶養誰?
原則:當有多人享有受扶養權利,而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扶養他們全體時,我們需要依照法定的順序來決定誰該優先被扶養。順序如下:首先是直系血親的尊親屬,然後是直系血親的卑親屬,接著是家屬,其後是兄弟姊妹,然後是家長,接著是夫妻的父母,最後是子婦和女婿。
例外:在同一直系親屬中,親等較近的人應優先被扶養。如果有多個受扶養權利的人親等相同,則應根據他們的需要情況,適當地給予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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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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