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出售A汽車給乙,並按期交付,乙卻逾期遲不給付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在乙給付遲延後,得立即對乙解除契約
(B)甲應定相當期限催告乙履行,如乙於期限內不履行,甲得解除契約
(C)甲解除契約後,乙卻將A 汽車讓與給第三人丙,其讓與行為成立無權處分
(D)契約解除包含債權契約與物權契約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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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073), C(120), D(45), E(0) #820903
統計: A(24), B(1073), C(120), D(45), E(0) #820903
詳解 (共 8 筆)
#1859436
解除權要優先適用259條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不能用179條不當得利。
解除權之行使,效力及於債權行為,而不發生物權行為的效力,所以乙在此為有權處分
甲可對乙主張259條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義務
其中第259條第6款: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返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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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350
解除僅指「債權契約」而言,不包含物權契約,因此物權契約此時仍存在,所以才會近一步必須處理民法第一七九條「無法律上原因獲有利益」之不當得利問題。而這邊的無法律上原因即是因為債權契約因解除而溯及消滅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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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801
(C)動產以交付方式為知,依題意已交付,所有權已屬於乙,當乙將汽車讓與丙,是有權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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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633
處分行為係屬無因行為(不要因行為),亦即原因超然屹立於處分行為之外,不因原因之欠缺致使處分行為之效力受到影響。例如:甲將其A車出賣與乙,並將該A車所有權讓與之,縱然嗣後系爭買賣契約因解除權之行使而溯及失效,甲乙間就該A車所為之處分行為不因此而失其效力,故乙仍為A車所有權人,甲若欲取回其A車所有權,應依第259條請求乙回復原狀,亦即請求返還A車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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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806
| 第 254 條 |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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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554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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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818
請問C是哪裡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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