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之 A 地與乙之 B 地相鄰,甲趁乙出國之際,在 A 地興建C 屋時,故意將C 屋越界建築到 B地。乙返國後發現此事,
但不即向甲提出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C屋,但對因此產生之損害,得請求償金
(B)乙不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C屋,但乙得請求甲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C)乙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 C 屋
(D)若越界建築者涉及公共利益,則乙即不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 C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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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99), C(313), D(16), E(0) #820910
統計: A(42), B(199), C(313), D(16), E(0) #820910
詳解 (共 5 筆)
#1081800
第 796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
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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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910
第796條之1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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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819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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