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中年喪妻,育有年 25 歲之子丁。乙、丙離婚後,丁不顧眾人反對與丙結婚。試問: 丙、丁婚姻之效力?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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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248), C(7), D(1), E(0) #820916

詳解 (共 8 筆)

#1093974

971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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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909
比較:

20 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中年喪妻,育有年 25 歲之子丁。乙因故死亡,數年後,丁不顧眾人反對與丙結婚。試 問丙、丁婚姻之效力?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案:B
難度:簡單
19
0
#1081825


969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丙跟丁沒有血親或姻親的關係

983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14
3
#5568082
結婚之限制,只在直系姻親,經離婚後亦同

丙丁為三親等內旁系姻親
但因乙丙離婚,其姻親關係亦消滅,故丙丁結婚有效

但若乙為死亡,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不包含死亡,故丙丁姻親關係亦存在,結婚無效

提醒自己不要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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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546
第971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
(共 3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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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7366

983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           同 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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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528
丁丙不是旁系姻親三親等輩分不相同嗎?應該是無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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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2393

依照民法983條第三款: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份不相同者不得結婚,乙丙離婚前,丁丙為三親等旁系姻親

但因乙丙離婚後,依照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故丙丁結婚為有效


tips:關鍵在於乙丙先離婚了->用離婚消滅姻親關係->使丁丙在法律上成為最熟悉的陌生人->不受民法983限制->結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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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55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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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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