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中年喪妻,育有年 25 歲之子丁。乙、丙離婚後,丁不顧眾人反對與丙結婚。試問:
丙、丁婚姻之效力?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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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248), C(7), D(1), E(0) #820916
統計: A(409), B(248), C(7), D(1), E(0) #820916
詳解 (共 8 筆)
#1093974
第 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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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909
比較:
20 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中年喪妻,育有年 25 歲之子丁。乙因故死亡,數年後,丁不顧眾人反對與丙結婚。試 問丙、丁婚姻之效力?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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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825
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丙跟丁沒有血親或姻親的關係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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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8082
結婚之限制,只在直系姻親,經離婚後亦同
丙丁為三親等內旁系姻親
但因乙丙離婚,其姻親關係亦消滅,故丙丁結婚有效
但若乙為死亡,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不包含死亡,故丙丁姻親關係亦存在,結婚無效
提醒自己不要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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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7366
983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 同 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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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528
丁丙不是旁系姻親三親等輩分不相同嗎?應該是無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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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2393
依照民法983條第三款: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份不相同者不得結婚,乙丙離婚前,丁丙為三親等旁系姻親
但因乙丙離婚後,依照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故丙丁結婚為有效
tips:關鍵在於乙丙先離婚了->用離婚消滅姻親關係->使丁丙在法律上成為最熟悉的陌生人->不受民法983限制->結婚有效
有錯誤歡迎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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