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中年喪妻,育有年 25 歲之子丁。乙因故死亡,數年後,丁不顧眾人反對與丙結婚。試
問丙、丁婚姻之效力?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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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797), C(14), D(4), E(0) #941589
統計: A(207), B(797), C(14), D(4), E(0) #941589
詳解 (共 10 筆)
#1384436
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m1]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20 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中年喪妻,育有年 25 歲之子丁。乙因故死亡,數年後,丁不顧眾人反對與丙結婚。試 問丙、丁婚姻之效力? --> 無效--> 第I項第3款
22 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中年喪妻,育有年 25 歲之子丁。乙、丙離婚後,丁不顧眾人反對與丙結婚。試問: 丙、丁婚姻之效力?-->有效 -->第II項反面解釋-->旁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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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720
98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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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904
比較:
22 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中年喪妻,育有年 25 歲之子丁。乙、丙離婚後,丁不顧眾人反對與丙結婚。試問: 丙、丁婚姻之效力?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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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990
丙為丁之嬸嬸或伯母,為旁系姻親3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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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0624
死亡不是姻親關係消滅的原因!所以乙死亡.姻親關係不因此消滅!所以丁丙結婚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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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409
這兩題差在哪 103年的離婚不是姻親可以 104年的死了反而還是姻親?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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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9340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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