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中年喪妻,育有年 25 歲之子丁。乙、丙離婚..-阿摩線上測驗
6F 彭志祥 小一上 (2019/12/08)
第971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1)、乙、丙離婚後依第971條姻親關係消滅,故丙和甲、丁間無姻親關係。 (2)、丙、丁間結婚之效力自然不受第983條限制,故丙、丁婚姻有效。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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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測震儀 高二上 (2022/10/12)
依照民法983條第三款: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份不相同者不得結婚,乙丙離婚前,丁丙為三親等旁系姻親 但因乙丙離婚後,依照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故丙丁結婚為有效 tips:關鍵在於乙丙先離婚了->用離婚消滅姻親關係->使丁丙在法律上成為最熟悉的陌生人->不受民法983限制->結婚有效 有錯誤歡迎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