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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2 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中年喪妻,育有年 25 歲之子丁。乙、丙離婚後,丁不顧眾人反對與丙結婚。試問: 丙、丁婚姻之效力?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案:A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jatyhow 小六下 (2015/06/16)
第 971 條 姻親關係,.....看完整詳解
6F
彭志祥 小一上 (2019/12/08)

第971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本題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中年喪妻,育有年 25 歲之子丁。乙、丙離婚後,丁不顧眾人反對與丙結婚。試問: 丙、丁婚姻之效力?

(1)、乙、丙離婚後依第971條姻親關係消滅,故丙和甲、丁間無姻親關係

(2)、丙、丁間結婚之效力自然不受第983條限制,故丙、丁婚姻有效。



7F
蘇鈺婷 研二上 (2022/07/24)
結婚之限制,只在直系姻親,經離婚後亦同

丙丁為三親等內旁系姻親
但因乙丙離婚,其姻親關係亦消滅,故丙丁結婚有效

但若乙為死亡,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不包含死亡,故丙丁姻親關係亦存在,結婚無效

提醒自己不要再錯了
8F
測震儀 高二上 (2022/10/12)

依照民法983條第三款: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份不相同者不得結婚,乙丙離婚前,丁丙為三親等旁系姻親

但因乙丙離婚後,依照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故丙丁結婚為有效


tips:關鍵在於乙丙先離婚了->用離婚消滅姻親關係->使丁丙在法律上成為最熟悉的陌生人->不受民法983限制->結婚有效


有錯誤歡迎糾正


22 甲、乙為兄弟,乙、丙為夫妻。甲中年喪妻,育有年 25 歲之子丁。乙、丙離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