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現年 60 歲,因車禍受傷,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甲應最先向下列何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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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小郵工 大四上 (2023/05/07)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誰應該扶養他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 1116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誰優先接受他人扶養)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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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笑逐 高二下 (2023/07/19)
第1116 條 (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I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II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III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一、民法第1116條(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情境: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無法扶養所有需要被扶養的人,那麼應該先扶養誰? 原則:當有多人享有受扶養權利,而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扶養他們全體時,我們需要依照法定的順序來決定誰該優先被扶養。順序如下:首先是直系血親...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