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直轄市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何者由直轄市長任免之?
(A)警察
(B)政風
(C)主計
(D)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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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0), C(26), D(1190), E(0) #1669328

詳解 (共 3 筆)

#2499362

地方制度法第55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
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
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
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
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
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
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
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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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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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 主計,人事,警察,政風

縣市: 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稅捐

鄉鎮市: 主計,人事,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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