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釋義
土地開發:指於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從事下列各款之行
為: (一)道路、鐵路、纜車及其機車場、調車廠、貨物裝卸 場等其他附隨利用設施之興建、拓寬、延伸或擴建 。 (二)商港、漁港、工業專用港、機場、直升機飛行場及 其貨物裝卸設施、跑道、航廈、站區道路與停車場 等其他附隨利用設施之興建或擴建。 (三)礦產或土石之鑽探、採取工程及其碎解、洗選、冶 煉、儲庫等其他增進產能設施之興建、增進產能或 擴建。 (四)蓄水、供水、抽水、引水工程及水庫、海水淡化廠 、淨水處理廠、工業給水處...
為: (一)道路、鐵路、纜車及其機車場、調車廠、貨物裝卸 場等其他附隨利用設施之興建、拓寬、延伸或擴建 。 (二)商港、漁港、工業專用港、機場、直升機飛行場及 其貨物裝卸設施、跑道、航廈、站區道路與停車場 等其他附隨利用設施之興建或擴建。 (三)礦產或土石之鑽探、採取工程及其碎解、洗選、冶 煉、儲庫等其他增進產能設施之興建、增進產能或 擴建。 (四)蓄水、供水、抽水、引水工程及水庫、海水淡化廠 、淨水處理廠、工業給水處理場之興建或擴建。但 簡易自來水設施,不在此限。 (五)防洪排水、變更河川水道、疏濬河川及滯洪池工程 之興建或擴建。 (六)觀光(休閒)飯店及旅(賓)館之興建或擴建。 (七)社區、新市鎮及其基地內排水、汙水處理系統、相 連停車場之興建或擴建。 (八)核能、水力、火力、風力、太陽光、溫差、地熱之 發電機組、設備、電廠、汽電共生廠及其輸電線路 、超高壓變電所之設置、興建或擴建。 (九)放置有害物質設施之興建或擴建。 (十)殯儀館、火化場、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之興 建或擴建。 (十一)軍事營區、軍港、海岸(洋)巡防營區、飛彈試 射場、靶場或雷達站之興建或擴建。 (十二)其他經本會認定之開發行為(如附件)
關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於原住民土地內開發利用研究之同意參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原住民族之諮詢或諮商並取得同意之要求,亦得以一定期限內相關原住民族或部落未為反對的方式代之 (B)原住民族之參與,包括基於自由且充分知情下同意加入,或偕同決策,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之參與 (C)在原住民土地設置簡易自來水設施,不屬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之開發利用行為 (D)原住民土地內既有墓地之遷葬,雖非興建或擴建,仍屬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之開發利用行為
23 關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於原住民土地內開發利用研究之同意參與規定,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