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司法院大法官針對人民聲請解釋憲法所為之法律違憲宣告解釋,其效力如何?
(A)聲請人得據以聲請再審
(B)司法的本質即在於「具體個案」的爭議解決,對於相類似之其他個案無法提供救濟
(C)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因此法院應該自動撤銷原確定判決,無待人民
之聲請再審
(D)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原判決即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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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23), C(102), D(77), E(0) #248944
統計: A(284), B(23), C(102), D(77), E(0) #248944
詳解 (共 2 筆)
#220398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185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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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73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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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司法院解釋之效力?對以違憲判例為裁判依據之裁判得提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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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司
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
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與此不合部分應不予援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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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981
是唷! 可以再審唷! (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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