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司法院大法官針對人民聲請解釋憲法所為之法律違憲宣告解釋,其效力如何?
(A)聲請人得據以聲請再審
(B)司法的本質即在於「具體個案」的爭議解決,對於相類似之其他個案無法提供救濟
(C)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因此法院應該自動撤銷原確定判決,無待人民之聲請再審
(D)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原判決即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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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6), B(196), C(705), D(720), E(0) #198776

詳解 (共 6 筆)

#228092

(D)原判決還是存在, 不會因為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而失其效力。必須 以聲請再審 ,才能更改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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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755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二項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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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211
一般人民要聲請解釋憲法之前提: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經司法院大法官針對人民聲請解釋憲法所為之法律違憲宣告解釋,聲請人得據此再審事由,30日內向原判決之法院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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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080

請問其他選項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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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478
行政訴訟法 237 II 確定終局判決所...
(共 8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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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3100
憲法訴訟法第62條
I 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II 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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