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以下何者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對於「法規之制定」的規定?
(A)法律制定時皆應將條文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
(B)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於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C)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D)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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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2), B(398), C(315), D(415), E(0) #198783
統計: A(2132), B(398), C(315), D(415), E(0) #198783
詳解 (共 6 筆)
#21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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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549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 、第某目。
(A)法律制定時皆應將條文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非皆應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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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646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
、第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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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48
選項遇到有"都"或"皆"的,通常都會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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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408
皆應←(非皆應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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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447
32.以下何者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對於「法規之制定」的規定?
(A)法律制定時皆應將條文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B)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於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C)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D)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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