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行政機關發給建築許可,承辦人後來才發現許可建築的房屋位於禁止建築的軍事管制區內,應如何處理?
(A)得撤銷建築許可,同時注意是否有信賴保護問題
(B)得廢止建築許可,並立即徵收該土地
(C)得撤銷建築許可,不必注意信賴保護問題
(D)得廢止建築許可,並公告該區為禁止建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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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72), B(128), C(42), D(763), E(0) #198789

詳解 (共 10 筆)

#435790

信賴保護原則(行程法§8後段):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屬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原則,除人民信賴行政機關具體之行政處分之信賴保護外,信賴行政法規(司法院釋字525、529)所形成之法律秩序亦應以保護

【99.司三:依釋589,對於法規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要件:須在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之內、要有客觀具體表現之行為、須有值得保護之利益,故行政機關欲修正或廢止行政法規時,應考慮制定過渡條款或為合理補救措施如損失補償等】。

如行政機關發給建築許可,承辦人後來才發現許可建築的房屋位於禁止建築的軍事管制區內,則得撤銷建築許可,同時注意是否有信賴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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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12

對於合法的行政處分,廢止時生效(有但書)

違法行政處分為「撤銷」,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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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097
因為許可建築的房屋位於禁止建築的軍事管制...
(共 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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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288
如果一開始是因承辦人員疏忽沒有注意該區是軍事制區,其許可當然屬違法

可能跟其他歷屆題目不同是因為
假設該區原本合法建蓋,承辦人員發許可建造,後來此區因法律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變成無法建蓋區。這樣的條件下才能構成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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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386
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要件:

須在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之內
要有客觀具體表現之行為
須有值得保護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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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957

他發給建築許可 是合法  為什麼用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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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225

38.行政機關發給建築許可,承辦人後來才發現許可建築的房屋位於禁止建築的軍事管制區內,應如何處理?
(A)得撤銷建築許可,同時注意是否有信賴保護問題

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B)得廢止建築許可,並立即徵收該土地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航空管制區、軍事管制區可能會有建築的問題,但是否為航空站或軍事基地需要而為徵收,需要有法源及法定情形來處理。僅以管制區而為徵收違反比例原則,傷害人民財產權甚鉅。 (C)得撤銷建築許可,不必注意信賴保護問題

違法行政處分,申請人無不必信賴保護之法定情形,行政機關應基於法秩序之安定予以補償其申請人之信賴保護所得之財產利益。
(D)得廢止建築許可,並公告該區為禁止建築地區

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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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754
雖然本題涉及到信賴保護的問題比較多
許可違法還合法感覺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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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408
自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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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751
這題真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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