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以何種原因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應對信賴行政處分致遭受財產上損失之受益人給予補償?
(A)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者
(B)受益人未履行行政處分之負擔者
(C)法規准許廢止者
(D)為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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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194), C(501), D(3413), E(0) #198790
統計: A(335), B(194), C(501), D(3413), E(0) #198790
詳解 (共 4 筆)
#461482
| 第 123 條 |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
| 第 124 條 |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 |
| 第 125 條 |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 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 |
| 第 126 條 |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 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 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 償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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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32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 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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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952
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9 ~* h$ t& i/ o5 _" u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H O! x5 s* V+ u1 Q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L3 m) g/ t& g- y+ j, Z' ?
訴訟。
五臟廟論壇+ Q/ D3 L, h; A9 D8 ?6 X. v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五臟廟論壇. H+ [5 K3 u8 v& f
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H O! x5 s* V+ u1 Q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L3 m) g/ t& g- y+ j, Z' ?
訴訟。
五臟廟論壇+ Q/ D3 L, h; A9 D8 ?6 X. v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五臟廟論壇. H+ [5 K3 u8 v& f
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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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136
有人能解釋一下這題嗎 是出自哪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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