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申請一併徵收 該部分土地,其申請期限應為下列何者?
(A)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個月內
(B)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一年內
(C)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
(D)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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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72), C(18), D(196), E(0) #2593537

詳解 (共 2 筆)

#5008147
土地法第 217 條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
有權人
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
併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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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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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9431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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