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國家賠償者,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得對其求償
(B)法官裁准羈押張三因案涉訟,嗣獲判決無罪確定,原裁准羈押張三之法官即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C)請求國家賠償者,在程序上應先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
(D)國家賠償案件性質上屬於公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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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129), C(49), D(175), E(0) #1228125

詳解 (共 3 筆)

#1917733
(B) 由法官所屬之法院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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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0678
回樓上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適用國賠的話就是先向公務員所屬機關協議請求賠償(法官的話就是法院)
國賠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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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0631

請問這題(B)跟國賠法第13條有關聯嗎?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該名法官要等到被判決有罪,才適用國賠法;而不是如題目所說「即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跪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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