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在網路上兜售毒品咖啡包,為執行網路巡邏之員警乙發現,乙以每包 200 元代價購買 100 包為幌,邀約甲於某公園交易,甲依約前往,瞥見已在現場等候之乙配有密錄器,驚覺可能是警察, 隨即逃離現場,乙見有人突然拔腿狂奔,雖不確定此人即為甲,但因甲逃跑時有掉出 1 包疑似毒品咖啡包之物品,故從後追趕並成功壓制住甲,於甲身上扣得毒品咖啡包 99 包,其後又於甲停放於附近之機車置物箱內扣得毒品咖啡包 150 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規定,事後命甲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故本件搜索扣押係屬合法
(B)乙可以現行犯逮捕甲,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附帶搜索甲之身體,故搜索扣押甲身上 99 包毒品咖啡包部分係屬合法
(C)乙可以現行犯逮捕甲,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附帶搜索甲之機車置物箱,故搜索扣押甲機車置物箱內 150 包毒品咖啡包部分係屬合法
(D)乙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對甲進行緊急搜索,故本件搜索扣押係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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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14), C(20), D(5), E(0) #3254784
統計: A(1), B(114), C(20), D(5), E(0) #3254784
詳解 (共 1 筆)
#6453172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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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允許執法機關於合法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令狀亦得先為搜索,主要目的為「防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被執行拘捕時,持觸手可控制之危險物品加以對抗,而危及自身、執法人員或公眾安全之考量,並避免被拘捕對象湮滅隨身攜帶之證據或得沒收之物。故就被拘捕對象之身體、隨身物品、其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接觸到之處所,均容許納入盤點搜索之範圍
實務向來強調「係指被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當時,正使用之交通工具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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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C停在附近的機車非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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