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一子丙。兩人離婚後,乙女取得對丙子單獨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並
與丁男再婚。丁男欲收養丙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女已與丁男再婚,故收養丙男時,乙女與丁男應共同為之
(B)丙男出養給丁男時,原則上應得甲男之同意,否則收養無效
(C)乙女為丙男之生母,其對丙男之權利義務於將丙男出養給丁男時停止
(D)丁男合法收養丙男後,若乙女再與丁男離婚,則丙男自動回復與甲男之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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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6), B(1459), C(73), D(242), E(0) #2033921
統計: A(466), B(1459), C(73), D(242), E(0) #2033921
詳解 (共 7 筆)
#3491207
依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乙女已取得對丙子單獨行使權利負擔之資格,丁男欲收養丙男
為何還要甲男同意?? 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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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608
第1074條(夫妻應為共同收養)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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