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子女之從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婚生子女於生父認領前,從母姓
(B)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直接改從父姓
(C)非婚生子女成年之後,如經認領,得依自己之意願,改為父姓或母姓,但以 1 次為限
(D)父母離婚者,法院為子女之利益,得依父母一方或子女之請求,宣告改為父姓或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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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693), C(80), D(66), E(0) #1809152
統計: A(32), B(1693), C(80), D(66), E(0) #1809152
詳解 (共 2 筆)
#2991839
第1059條(子女之姓)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第1059條之1(非婚生子女之姓)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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