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暫時權利保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B)一旦提起行政訴訟後,即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C)針對得聲請停止執行之處分或決定,即不得聲請假處分
(D)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一律必須待當事人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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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8), B(82), C(1068), D(53), E(0) #3254884
統計: A(708), B(82), C(1068), D(53), E(0) #3254884
詳解 (共 9 筆)
#6134276
(A)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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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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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政訴訟法第299條
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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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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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7861
(A)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執行,得聲請假處分--假扣押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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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一旦提起行政訴訟後,即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原則不停止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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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針對得聲請停止執行之處分或決定,即不得聲請假處分--正確
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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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一律必須待當事人之聲請--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為之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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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7449
(A)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假扣押: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假處分:保全金錢以外之給付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B) 一旦提起行政訴訟後,即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C) 針對得聲請停止執行之處分或決定,即不得聲請假處分
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
(D)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一律必須待當事人之聲請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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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3369
23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暫時權利保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C) 針對得聲請停止執行之處分或決定,即不得聲請假處分✔
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
(D) 行政訴訟繫屬中,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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