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下列何者並非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A)在公立醫院單純從事醫療工作之醫師
(B)民選之縣市議會議員
(C)驗證大陸地區文書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員
(D)縣市政府首長依法任用之機要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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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1), B(69), C(139), D(26), E(0) #2274157
統計: A(601), B(69), C(139), D(26), E(0) #2274157
詳解 (共 1 筆)
#4340556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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