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下列何者並非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A)在公立醫院單純從事醫療工作之醫師
(B)民選之縣市議會議員
(C)驗證大陸地區文書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員
(D)縣市政府首長依法任用之機要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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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4), B(283), C(561), D(95), E(0) #1260327
統計: A(2364), B(283), C(561), D(95), E(0) #1260327
詳解 (共 4 筆)
#1370393
(C)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前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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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5647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任職於公立醫療機構之醫師,日常提供之醫療服務,亦非公權力之行使,而難認係「身分公務員」。然公立醫療機構之醫師若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法定職務權限,仍應認其係「授權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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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8326
請問為何C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員 是刑法上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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