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下列哪一項我國的公職人員選舉中,有保障婦女當選名額的設計?
(A)區域立委選舉
(B)不分區立委選舉
(C)原住民立委選舉
(D)縣(市)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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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1960), C(34), D(4), E(0) #527846
統計: A(174), B(1960), C(34), D(4), E(0) #527846
詳解 (共 2 筆)
#3203650
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每四名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名。
各選舉區選出之省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在四人以上者;縣市議員名額在五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五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各選舉區選出之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每四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名。
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每滿四人以上,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名。
分區選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山地山胞全縣市應選出之總名額每滿十名應有婦女一名,餘數在五名以上或名額未滿十名而達五名以上者,均至少應有婦女一名。
各選舉區選出之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十人增一人。
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十人增一人。
各選舉區選出之代表名額每滿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每滿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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