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下列關於「法律保留原則」的敘述,何者正確?
(A)該原則係我國實務界創設出來的
(B)祇要法律未禁止,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公權力仍得限制人民權利
(C)祇要事前公告,則得以行政命令規範人民權利
(D)祇要自由或權利受侵害,應有法律明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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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729), C(285), D(10429), E(2) #136259
統計: A(235), B(729), C(285), D(10429), E(2) #136259
詳解 (共 5 筆)
#3166360
法律保留原則,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而在另一方面而言,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5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即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具體表現。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三條
人民自由權利限制之條件: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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