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某甲因案受無期徒刑的宣告,執行已逾二十五年,且足認甲在服刑期間有改過遷善之實據,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核准出獄,甲係基於下列何種制度而予以釋放?
(A)保安處分
(B)緩刑
(C)緩起訴
(D)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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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498), C(76), D(16224), E(0) #136266
統計: A(121), B(498), C(76), D(16224), E(0) #136266
詳解 (共 10 筆)
#115920
原題為92年修正前舊法
現行新法如下:
§77【假釋之要件】
I 受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刑逾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II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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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281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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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7733
回報錯誤:請更正為
30.某甲因案受無期徒刑的宣告,執行已逾二十五年,且足認甲在服刑期間有改過遷善之實據,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核准出獄,甲係基於下列何種制度而予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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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63
題目有瑕疵 無期徒刑假釋,至少需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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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973
畢竟是93年的考題,答案大家自我修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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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080
| 第 77 條 |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 |
| 第 78 條 |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 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 |
| 第 79 條 |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 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 限。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 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 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 |
| 第 79-1 條 |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 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 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 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 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 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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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893
這題目 應該很舊了 都修改25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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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51
無期徒刑不是逾二十五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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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690
過時的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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