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即可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普通公然侮辱罪,故本罪屬於下列何種犯罪類型?
(A)危險犯
(B)不作為犯
(C)結果犯
(D)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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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263), C(1318), D(7325), E(1) #136269
統計: A(90), B(263), C(1318), D(7325), E(1) #136269
詳解 (共 10 筆)
#110304
(A)危險犯--只要做出有危險的行為即是,例如刑法185之3酒醉駕車,即使沒撞到人仍要處罰,因是危險舉動
(B)不作為犯--以不作為的方式去實現法律要你去作為的事,例如保母不餵養小寶寶,使寶寶餓死。不餵養的動作即是應作為而不作為。
(C)結果犯--一定要發生一定結果才算,例如 殺人,只要把人殺死了,就是結果犯。
(D)行為犯 --出現一定的行為,不用有結果發生。例如公然侮辱是一種行為,而非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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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657
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該規定不具有下列何種性質? (A)身分犯 (B)行為犯 (C)危險犯 (D)故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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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868
抽象危險犯跟行為犯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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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7838
羽羽,我猜可能是因為每個人被罵後的感受,都是各自的主觀情緒,你舉例的乙,他說自己開心就開心,說自己不開心就不開心,好像很難用什麼客觀的方法去斷定他真正的情緒。然後我也查了一下,刑法314條也說公然侮辱是屬"告訴乃論"。所以乙如果不開心,他再去告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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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017
有學者如下分類:
行為犯:抽像危險犯
結果犯:具體危險犯
實害犯
撲師在總中有提到「行為犯」,他認為是不精確的分類,因為任何行為都會造成行為客體的變動。個人覺得這題是有爭議,不過都過了十年了……
行為犯:抽像危險犯
結果犯:具體危險犯
實害犯
撲師在總中有提到「行為犯」,他認為是不精確的分類,因為任何行為都會造成行為客體的變動。個人覺得這題是有爭議,不過都過了十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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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9161
公然侮辱是抽象危險犯(行為犯) 但非具體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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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38
我也認為有爭議
因為「公然侮辱」下,但是如果被侮辱人不覺得有受侮辱
那麼即便全台灣的人都認為加害人有「公然侮辱」也沒用
所以即便有「行為」也不是行為犯
我是選「結果」,個人認為造成「被侮辱人感到不適之結果」有發生才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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