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以未滿 15 歲人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除何種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其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A)生存保險
(B)生死合險
(C)傷害保險
(D)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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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3), B(535), C(873), D(6677), E(0) #655420
統計: A(403), B(535), C(873), D(6677), E(0) #655420
詳解 (共 1 筆)
#931670
| 第七條 |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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