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之約定專用部分的敘述何者錯誤?
(A)社區內各巷道不得為約定專用
(B)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視情況得為約定專用
(C)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不得為約定專用
(D)公寓大廈屋頂之構造不得為約定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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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371), C(135), D(156), E(0) #439913
統計: A(22), B(1371), C(135), D(156), E(0) #439913
詳解 (共 1 筆)
#929603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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