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規定拘留之執行,應尊重被拘留人之基本人權,對其自由權利之拘束與限制,應以公平合理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管理目的之必要限度。第5條規定拘留所應分內外二區,內區設拘留室、保護室、盥洗室;外區設接見室、備勤室;並得酌設其他設施。第7條規定拘留所之管理,由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揮監督之。第8條規定拘留所置主任一人,由該管警察機關刑事業務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兼任之。拘留所主任承主管長官之命管理全所事務。第10條規定拘留所服勤員警之調配,每人每日服勤時間以八小時為度,每次服勤不得連續逾四小時。拘留所被拘留人較多時,應酌予增加看守或備勤人員。第32條規定被拘留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妨害秩序行為之虞者,得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使用警銬、警繩、腳鐐戒具或收容於保護室。但情況緊急時,得先使用,並即報告該管主管長官。
23.依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被拘留人自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