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公文如有副本,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應在哪一段内列明?
(A)主旨
(B)說明
(C)辦法
(D)主旨及說明兩段均要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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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 B(1011), C(169), D(55), E(0) #1758048
統計: A(314), B(1011), C(169), D(55), E(0) #1758048
詳解 (共 4 筆)
#3394759
副本說明
具體詳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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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0742
十九、簽、稿之撰擬說明如下:
(三) 稿之撰擬:
1、草擬公文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
2、撰擬要領:
(1) 按行文事項之性質選用公文名稱,如「令」、「函」、「書函」、「公告」等。
(2) 一案須辦數文時,請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甲、設有幕僚長之機關,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之發文,分稿擬辦。
乙、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如以電子方式處理者,可用數稿。
(3) 「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乙、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
「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丙、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丁、「說明」、「辦法」分項標號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戊、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己、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庚、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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