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公文如有副本,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應在哪一段内列明? (A)主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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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T 大一下 (2019/05/15)
十九、簽、稿之撰擬說明如下: (三) 稿之撰擬: 1、草擬公文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 2、撰擬要領: (1) 按行文事項之性質選用公文名稱,如「令」、「函」、「書函」、「公告」等。 (2) 一案須辦數文時,請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甲、設有幕僚長之機關,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之發文,分稿擬辦。 乙、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如以電子方式處理者,可用數稿。 (3) 「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乙、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 「照錄原文,敘至某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