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修正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一、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 千萬元。二、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三、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巨額採購: 一、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 二、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 三、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23.勞務採購之「查核金額」為 (A)500 萬 (B) 1000 萬 (C)2..-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