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 抉擇的依據時,使用何種公文?
(A)令
(B) 函
(C)簽
(D)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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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09), C(377), D(35), E(0) #352074

詳解 (共 2 筆)

#397007


簽之性質:簽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了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可分為兩種:

1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2具有幕僚性質的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文末得用「敬陳 長」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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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994

Yuyin Pan 高三下 (2010/05/02 23:22):讚41人讚!    不推

1.令:公佈法律、發布人事命令時用

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

3.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時用
4.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對象宣布時用

江承儒 高三下 (2010/10/02 10:46):讚21人讚!
 使用「函」的4種情況;(文書處理手冊15(1)4)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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