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我國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得為:
(A)警告
(B)罰款
(C)限令定期改善
(D)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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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4), C(2783), D(1), E(0) #178372

詳解 (共 1 筆)

#1658075

公路法 47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汽車運輸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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