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有關緩刑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B)須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C)須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D)須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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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4), B(223), C(150), D(91), E(0) #3024961

詳解 (共 5 筆)

#5663557
緩刑的要件:1、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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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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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9534
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緩刑要件)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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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3457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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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4188
緩刑的要件:
1、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
2、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或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已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
3、法官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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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具備上述3項要件,法官可以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的緩刑期間,犯人不必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
緩刑期滿,法官沒有宣告撤銷緩刑,原來宣告之罪刑失去效力,也就是沒有該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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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www.chc.moj.gov.tw/296309/296339/296344/44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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