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應有下列何比例之總額得聲請解釋憲法?
(A)二分之一以上
(B)三分之一以上
(C)四分之一以上
(D)五分之一以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 B(162), C(66), D(2), E(0) #144245
統計: A(21), B(162), C(66), D(2), E(0) #144245
詳解 (共 2 筆)
#145338
大法官審案法
| 第 5 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
3
0
#145336
釋憲
| 第 12 條 |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1
0